憲法法庭公布的第1則宣告裁判違憲的判決,為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案名「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本判決無論從程序受理到實體審查之論證結果,均令人瞠目結舌,堪稱當今憲法法庭裁判憲法審查判決史上黑歷史之最58。本判決從受理程序、不受理部分的法律適用到實體審查,不僅在憲法訴訟法甚且在憲法實體法面向之論證,均有極嚴重的理由匱乏與瑕疵。其一,程序受理部分的問題有三:首先,判決理由自始未闡明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本節人民聲請案件之受理,須符合「憲法重要性」及「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此二受理要件之意涵及判準。其次,聲請書所述與聲請人基本權利有關者,僅係指出本案改定親權事件之暫時處分涉及哪些問題,雖謂系爭裁定涉及「未成年子女受憲法保障之人格權及人性尊嚴之基本權利」,惟全然未具體指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此些基本權利如何遭受系爭裁定之侵害?況揆諸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及補充理由狀,但凡舉出憲法基本權利者,均僅提及未成年子女各種基本權利(人格權、訴訟中陳述意見權或聽審權、訴訟權、受教權、健康權、最佳利益、身心健全發展等),俱未逐一具體敘明所陳之基本權利究係遭受系爭裁定之何等侵害。復次,聲請書所言具憲法重要性云云,實與憲法實體法無關,作為本判決裁判憲法審查客體的系爭裁定如何侵害聲請人於憲法上保障之基本權利,乃根本上亟應闡明與釐清的本案關鍵憲法問題,猶未能敘明,遑論憲法重要性之認定。憲法法庭受理本案暫時處分之聲請作成暫時處分之裁定,一步錯,受理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二步錯,續就本案爭議進行實體審理且作成宣告系爭裁定違憲之判決,縱理由末段附有併敘宣稱本判決僅就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斷,於系爭裁定適用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原則及繼續性原則,是否有應審酌而漏未審酌之情形,以及使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等,所持見解進行憲法判斷,惟就此而言,無異於對系爭裁定解釋及適用法律之見解,以憲法法庭判決之名行專業審判指導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