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訴願人A、B、C、D4人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甲生前(民國(下同)110年7月12日死亡)因不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下稱「新北市稅捐處」)對其所有之土地發單課徵109年地價稅新臺幣(下同)615,073元,申請復查,經新北市稅捐處110年2月26日新北稅法字第1093185874號復查決定(下稱「復查決定」),將原核定109年地價稅追減2,145元,變更核定為612,928元,甲許○欣仍表不服,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經以110年7月2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00735754號訴願決定(下稱「前訴願決定」)駁回,於同年月5日送達訴願代理人。嗣甲於同年月12日死亡,其死亡後,訴訟代理人於110年9月3日,以甲為原告(非以訴願人為原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110年11月1日110年度訴字第1028號裁定,以甲於110年7月12日死亡,係於起訴前已死亡,屬無當事人能力,其訴顯難謂合法,亦無從補正為由,裁定原告之訴駁回,訴願人A等4人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5月20日110年度抗字第343號裁定(下稱「前確定裁定」)認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