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都感受到,最近接到交通違規罰單,其所附違規照片大部分出自「民眾檢舉」。而所謂民眾檢舉大部分是經由行車記錄器所錄存,經由擷取部分「證據確鑿」的記錄,作為交通違規開罰之依據。 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容許此種檢舉,且此種類型事實,大致無可狡辯而否認該事實的存在,但在法律上,此種經由所謂「檢舉達人」類型的檢舉,既係由行車記錄器所錄存。而該檢舉之影像,基本上涉及當事人社會活動的個人資料(下稱「個資」),此種任意蒐集他人社會活動的個資,已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法蒐集他人個資。其進一步的問題是,將該個資用於檢舉他人違反交通法規或其他法規之用,則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行政法上即有探討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