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擔保效力規制模式出現準用擴張與例外收緊的兩相趨勢:一方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第23條的引入,昭示著獨立合同型增信措施難以繼續「獨善其身」;另一方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解釋》)對決議例外的極端限縮,又致使特定類型擔保對豁免決議的需求難以輕易實現,目的擴張邊界有待明晰,續造正當性也存在極大爭議。對於前者的把握,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16條適用的政策基準(同時也是內在限制)──「削弱公司清償能力」,綜合考量不同性質公司主體在監管強度上的差異。對於後者,要準確把握決議例外規則適用尺度:票據和獨立保函兩相比較,票據錨定於市場流通,對持票人苛以決議審查要求將使得票據喪失流通便利性,此時決議例外規則應作目的性擴張;獨立保函錨定於支付功能,支付的便利性不以保證成立要件簡省為必要,獨立保函的文義性不足以成為豁免決議要求的正當性基礎。金融機構開具獨立保函在實踐中通常無涉決議欠缺引起的效力風險,原因實在於開具主體之限制。然而金融機構主體特性,並不足以確保其提供的一切保函均可豁免決議要求,《擔保制度解釋》第8條第1款第1項中的「保函」應作目的性限縮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