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時防衛案件中,不論要件犯罪體系還是階層犯罪體系之下,都存在以結果為導向而混淆事實故意和價值故意的現象。其原因在於要件犯罪體系以及堅持構成要件是違法有責類型的階層犯罪體系中存在忽視規範上的故意在結果歸屬中意義的情況。防衛行為中的犯罪故意並不是事實故意,而是規範評價的故意。在司法實務中,對超時防衛中的行為進行評價以及對其結果進行歸屬時,並非一定要摒棄要件犯罪體系,亦非要在整體式評價和分開式評價中作排他選擇,而是必須堅持嚴格故意標準、堅持故意在犯罪論體系中的雙層定位。這一點,也是今後階層犯罪體系本土化發展過程中值得注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