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議會於2021年通過了《人合組織法現代化法》,修訂了《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中與合夥有關的規定,該法於2024年1月正式生效。《人合組織法現代化法》肯定了外部民事合夥的主體資格和權利能力,為民事合夥建立了一種新的合夥登記簿,並以無限商事合夥為參照係改造了民事合夥的內外關係。由於德國立法者並未放棄傳統的商人概念,導致人合組織法在現代化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新問題,包括體例不協調、標準不明確、合夥登記簿效力不明等。中國合夥法與改革前的德國人合組織法相似,在優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下中國合夥法也亟需一場改革。德國人合組織法改革以及《人合組織法現代化法》對中國合夥法的啟示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應該放棄將營利性或登記作為合夥主體資格的判斷標準,二是修改並增加《民法典》和《合夥企業法》中與合夥組織規則有關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