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優生保健法要求未成年人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始能合法人工流產,恐將迫使無法獲得同意或是家庭失功能之未成年人只能尋求非法管道以進行人工流產,傷害青少女身心健康至鉅。青少女人工流產之議題呈現了性別、醫病關係、未成年等多重弱勢的交織,本文探究如何透過較完善的制度設計,盡可能保障青少女的自主權、人格權及生育權,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人權公約之要求。 本文所採用的研究方法之一為比較法,將分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具有代表性的州法與州法院重要判決,以建構未成年人生育自主權的演變軌跡,同時與臺灣優生保健法立法至今的社會變遷,進行脈絡化的比較法研究與對照。本文所採用的研究方法之二為內容分析法,由於部分重點在於評估是否需要父母同意及是否採用司法替代同意,本研究將探討國內外實證研究,包含訪談與統計,以了解一般青少年的認知能力如何,是否有能力做出人工流產的決定。 為了輔助青少女作出深思熟慮的決定,我國乃是以法律強制要求須經過父母同意;美國各州則區分為父母同意、其他親屬同意、以及司法繞道程序(judicial bypass)。前述輔助制度在美國實施的經驗及優缺點各是如何?本文藉由了解他國制度的優缺點及影響,盼能提供臺灣優生保健法修正方向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