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底,中國大陸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次修正,是1993年中國大陸公司法制定以來的第六次修正,也是規模最大的一次。主要修正內容包含過去有限公司股東之無限期認繳制改為限期認繳、新增橫向法人格否認以進一步保護債權人、新增控制公司股東得代表從屬公司對從屬公司董監與經理人提起訴訟,以及公司員工人數超過300人者,應強制設置董事會職工代表等規定。部分修正在我國過去實務與學說上皆有所討論,惟在修法時並未納入。本文將對此次修正幾個重要部分進行介紹,並對照臺灣公司法之規定,探討對臺灣公司法制之啟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