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爾伯特之問旨在探尋民事訴訟法學中基礎性「短板」。相較訴權論、訴訟目的論、既判力本質論、當事人適格理論、訴訟標的論,舉證責任論在論文發表數量等研究投入上屬「長板」,然依舊有必要探究其希爾伯特之問。就舉證責任規範根據而言(第1問),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相較臺灣「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更接近羅馬法之樸素規定。就分配規範根據而言(第2問),《民訴法解釋》第91條蘊含法律要件分類因素,但舉證責任仍重在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分配舉證任務,減輕審理負擔。囿於實務需求與理論供給之間的錯位,舉證責任概念存在較大分歧(第3問),理論研究中的舉證責任與大陸法系以及臺灣並無明顯差異,但實務中的舉證責任是舉證義務、舉證的必要及證明標準的混合體。真偽不明不僅並未得到實務界的廣泛接受,而且引發理論質疑(第4問)。《民法典》的頒布實施並未改變上述格局,蓋因民法規範未一般性蘊含舉證責任分配的實體指引(第5問)。此外,舉證責任是否限於要件事實(第6問)、實體事項(第7問),以及是否要重塑法官職權分配舉證責任(第8問)並建構包含舉證責任分配的證明減輕體系(第9問),同樣是舉證責任研究之希爾伯特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