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搜集制度在各法域的民事司法中具有基礎性地位,中國大陸依申請調取證據制度體現歷史慣性並與時俱進。該制度是一種現行法規定的證據搜集制度,由其具體規定也可以提煉出理論上必要的證據申請概念。其中實踐中需求最突出的是對書證的搜集,比較法經驗中共通的是書證搜集裁判,其實踐體現出兩大法系的不同模式與分層次的效果體系。書證搜集裁判仍應以依申請調取證據制度為基礎,並且在現行法明確規定的書證類型之外,進一步關注實體法上的豐富規則。為了避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書證搜集裁判應當加強對兜底條款的條件控制,並且強化以程序性命令和實體判決為雙重對象的說理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