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昕/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所謂「國家責任」(Staatshaftung),不應窄化為「國家賠償責任」,而應從更寬廣的視野,將之理解為各種公法上責任類型的總和。因此,國內公法學已熟悉的例如結果除去請求權、公法上不當得利……等責任制度,也包括在內。此外,又例如責任主體,更不以國家為限;人民向國家所負的公法上責任,同樣是國家責任的類型之一。職是,本講座的意義,即在於嘗試將此複雜的各種責任類型予以歸納分類,辨其異同,最終形塑出完整的國家責任體系,以利於行政法初學者,乃至於實務界,能既迅速且正確地解決各種公法上責任的爭議問題。
【講綱】
一、「國家責任」與「國家責任法」
二、國家之公法上責任(國家責任)與國家之私法上責任
三、「行政行為」與「國家責任」之關係
四、國家責任之發生(公法上之請求權基礎體系之建立)
五、國家責任之主體
六、國家責任之客體(請求之標的)
七、消滅時效問題
八、請求權競合問題
九、公法上請求權之審查模式
十、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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