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雨敲詐勒索案是典型的權利行使案件,只不過行為人所行使的權利並無確定的權利基礎。對於本案,判決所採取的傳統的「不存在財產損失」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解決路徑的困境在於,在無確定的權利基礎的情況下,實難否定被告人的非法獲利目的,以及被害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實際上,傳統的「不存在財產損失」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解決路徑只適用於權利既定、且索財未超出權利範圍的場合。在權利尚未確定或者索財超出權利範圍的情形中,應當著眼於違法性階層判斷行為的可譴責性,即對手段與目的行為進行整體評價,考察行為人所使用的強制手段(暴力、脅迫)與其所追求的目的之間內在關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