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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權人請求繼續履行並受領部分給付後,仍可變更為主張解除──(2019)最高法民終984號
作者 張弘毅
中文摘要
1.債權人在解除合同和繼續履行兩種救濟間的選擇並不具有拘束力。債權人表示「協議繼續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並實際受領部分給付,均不構成解除權之默示拋棄,仍可從繼續履行變更為主張解除合同。
2.債權人催告履行後給予債務人合理寬限期(本案中為3日),即可變更主張解除。
起訖頁 126-131
關鍵詞 解除權繼續履行默示拋棄變更權寬限期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期數 202303 (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96645906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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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下一篇 脅迫索要尚未分割的共同財產,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行為──王明雨敲詐勒索案(2005)丰刑初字第1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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