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種複雜的社會歷史現象,難以用某種單一的定義或學說加以概括。社會法律研究(socio-legal studies)、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以及自然法學說(natural law theories)構成三種主要法理學流派。從法理學的獨特性及主要流派在研究方法上的共性出發,可以將法理學基本方法的討論歸納為如下三個議題:一、基於何種視角構建法律理論?二、基於何種方法構建法律理論?三、構建出的法律理論具有何種性質?基本上每個議題內都有兩種彼此對立的觀點,本講依次予以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