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教義學的領先地位在世界範圍內得到承認,19世紀末期德國教義學的產物──《德國民法典》(BGB),也相應地對世界範圍的其他國家立法產生顯著影響,然而德國民法教義學的這種輝煌在近期明顯黯淡下來。瑞士的教義學,也包括奧地利的教義學,在長期受德國教義學的諸多影響後,正越來越傾向於走自己的道路,並越來越多地反思自己的獨立性以及國家編纂法典的獨特性。透過從外部視角批判地審視德國民法中一般法律行為理論、物權法和法定債權債務關係領域,可以發現《德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教義學的諸多弱點。法本身處在持續不斷的繼續發展之中,且每次法典編纂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僅僅是一個瞬時抓拍,透過加強超越時空界限的觀察可以避免對特定法律體系的盲目崇拜,同時獲得對其他法律文化及其基本思想的必要理解。為了讓高水準的德國民法教義學的力量在歐洲範圍內充分彰顯,從而提升歐洲法律發展的質量,緩解歐洲法律文化即將出現的衰落,需要克服相應的弱點,並更多地注重基本價值以及拒絕方法的任意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