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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
202403 (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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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權多重讓與的優先次序──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50條的適用為中心
作者
趙秀梅
中文摘要
債權多重讓與優先次序的確定存在重大立法分歧,分別有根據債權讓與契約成立、債權登記和債權讓與通知確定債權優先次序的不同模式。《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50條關於債權多重讓與優先次序的確定,採取了通知加明知的混合模式,這與《民法典》第546條規定的債權讓與客觀主義的模式不同。另外,《民法典》第768條規定的保理合同應收帳款債權,如果沒有登記的,則根據通知到達債務人的時間確定權利的優先次序,沒有關於受讓人主觀善意的要求。當普通債權和保理合同應收帳款債權並存時,會導致法律適用的困境。
起訖頁
48-56
關鍵詞
債權讓與
、
契約
、
優先次序
、
通知
、
登記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期數
202403 (8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7271762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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