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自預約的成立要件與效力,探討一項根本性的問題:預約與本約的實際效果,是否不同?預約是否具有獨立存在的必要性?由於預約須具有本約內容的可確定性,且預約的強制履行方式及損害賠償範圍,均與本約相同,因此預約與本約相差無幾,實際上預約並無獨立存在之必要。實務上縱使承認預約制度,亦應視之為例外之情形,於預約與本約發生疑義時,應以解釋為本約為原則。 關於意向書或備忘錄的效力,應依當事人是否有受契約拘束之意思而定,可能僅成立君子協定,而不具契約上效力。但如對於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業已詳細約定者,可推認其具有本約或預約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