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2013年於營業秘密法中導入刑事責任。該立法理由指出該刑事立法所保護之「法益」係「兼具國家社會競爭力之公共利益及私人財產法益性質」。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罪;其意在制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所從事之犯行,有四類: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王皇玉教授基於第13條之1之用語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指出該條文屬「意圖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