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2018年11月20日至2021年6月10日擔任A上市公司之董事,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因而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與第7項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甲之A公司董事職務,並於判決確定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惟投保中心提起訴訟時,甲已非A公司之董事。試問:投保中心可否對已卸任之A公司董事甲提起裁判解任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