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於2019年12月13日修正新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2022年1月15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1施行,以落實釋字第742號解釋之意旨。然而,司法審查程序面的完備,反而體顯都市計畫在實體法上種種不敷使用,甚至難以具體進行違法審查之困境。從過去適用「判斷餘地」、「裁量濫用」等方式審查,無法充分展現計畫行政之特殊性,在學界不斷探索及引進大量學說後,「利益衡量原則」成為計畫形成自由重要的違法審查依據。本文即透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都訴字第2號判決,基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侵害人民權益之案例,肯認該判決具體適用利益衡量原則審查都市計畫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