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研究對象是作為民法教學法的請求權與抗辯權方法。作者認為,請求權與抗辯權方法實際上是一種程序性的思維方式(「訴權思維」),其本質在於按照訴訟程序對案件材料進行劃分。根據作者的考察,在德國的案例研習課中,請求權與抗辯權方法是名副其實的「支柱」,但其在講授課中的用武之地較為有限。作者回應了針對請求權與抗辯權方法的諸多反對意見,並指出此種方法的優勢在於培養學生合乎邏輯的思考方式、為民事訴訟法的學習做準備以及確保訓練的有效性。在作者看來,以請求權與抗辯權為視角的思維方式不僅應當適用於案例研習課,還應當恰當運用於講授課中──其既可以服務於案例研討,又可以作為劃分課程內容的一種視角,但須同時兼顧其他體系性的視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