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揭櫫,民法第794條規定,旨在保護相鄰關係中鄰地地基及工作物之安全,俾維持社會之公共利益,避免他人遭受損害為目的,係屬同法第184條第2項之保護他人法律,土地所有人如有違反,應依該規定對被害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其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判決表示,共有土地之出租,屬共有物管理行為,於民法第820條第1項修正前出租共有土地,應由共有人全體共同為之,部分共有人出租共有土地,租賃契約僅於契約當事人間有效,對於未同意之共有人不生效力。末者,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判決指出,都市更新計畫一旦確定並對外發生效力,不論同意參與分配與否,均應受該更新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之拘束。普通法院倘無適法審查權限者,亦應受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行政處分效果之拘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