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
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講座介紹】
08.1.4法院組織法通過第51-1條至第51-11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11條至第15-11條規定,廢除臺灣施行將近百年的最高法院決議及判例制度,改採德國式的最高法院大法庭(民事、刑事、行政法院大法庭)。施行迄今,以民事大法庭為例,在最高法院大法庭專區可以查到經言詞辯論而統一法律見解之大法庭裁定19則、於徵詢階段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4則,扮演民事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重要功能。本次演講擬觀察並選評三個重要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之見解進行分析討論,同時兼反思此一制度施行迄今之成效概況。
【講綱】
判例制度變革與大法庭裁判制度簡介
大法庭裁定理由撰寫應具備之基本特色
民事大法庭選評一、原住民保留地買賣予非原住民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
民事大法庭選評二、「共有人出賣共有物違反優先承購權通知義務」案(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裁定)
民事大法庭裁定選評之四:「上訴利益、上訴費用併計抵銷抗辯數額」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9號提案裁定)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