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總則》第123條可以理解為立法者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協定中相關保護規範的借鑑,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之所以會納入競爭法規範,有其歷史侷限,不能作為商業秘密知識產權說的依據。商業秘密的非公示性決定它與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一切財產權對象的不同,因而不能透過設權模式予以保護。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本質是「違約行為」和「不法行為」,因此保護商業秘密的法理基礎是合同和侵權責任原理。依據商業秘密保護的法理基礎、中國大陸的結構形式、商業秘密與專利權保護之間的關係以及制度選擇定理,中國大陸暫不必為商業秘密制定專門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