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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締約意思、錯誤類型、無因債權契約
作者 陳聰富 (Tsung-Fu Chen)
中文摘要
主講人
陳聰富/臺大講座教授   
【講座介紹】
契約之成立,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外,必須當事人具有受契約拘束之意思。此項締約意思,表現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中。學界通說認為,意思表示的主觀要素(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並非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致使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僅剩外部的表示行為,當事人的締約意思無所附麗,顯非妥當。
本講座指出,效果意思固非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但表示意思應為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而構成當事人的締約意思。又表示意思應包含主觀上或客觀上的表示意思,必須當事人既無主觀上亦無客觀上表示意思,其意思表示始不成立。
關於錯誤法則,本講座自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的觀點,檢討意思表示錯誤的類型。在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應區別表意人之內心意思何時構成意思表示的內容,及表意人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表意人的內心意思必須成為雙方締約的基礎,表意人始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在物之性質的錯誤,無非係因雙方當事人以該物之特性作為締約之基礎,與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並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雙方動機錯誤,受害之一方得類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調整契約內容。
關於無因債權契約,通說認為包含債務約束與債務承認,但本講座指出,二者本質相同,僅為表述方法不同而已,並無區別之必要。又無因債權契約與其基礎法律關係,適用無因性理論,前者之效力,不受後者之影響。惟如無因債權契約之基礎法律關係不存在時,債權人依據無因債權契約取得之債權,即因欠缺法律上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廢止債權,以免除其債務;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時,債務人得主張惡意抗辯而拒絕給付。
【講 綱】
當事人的締約意思:效果意思或表示意思
效果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表示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意思表示主觀要素的客觀化
法院案例評析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8號民事判決(投資資訊提供案)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母子土地買賣案)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民事判決(美術著作讓與案)
意思表示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
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兄弟土地分割協議案)
單方意思表示錯誤則
意思表示的共同錯誤(雙方動機錯誤)
「兄弟土地分割協議案」之評述
無因債權契約之原因關係不存在
無因債權契約之意義與功能
法律行為之原因與無因性理論(抽象原則)
原因行為不存在:不當得利法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判決評釋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212號裁定(投資虧損還款案)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宣誓書贈與案)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判決(外遇借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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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1-32
刊名 教學案例  
期數 202303 (202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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