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決是對於法律條文的直接運用,也是法律解釋構建規範的根本方式。《最高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進行審判指導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報案例體現著最高人民法院的見解,對相關民事法律的適用的發展起到解釋、補充,甚至是創制新法源的作用。不過,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這些案例很大一部分未能實現法律再造,也沒有內化為法律規範的一部分。某些公報案例中的法律解釋甚至成了當下法律體系的「異質體」,和法律法規存在衝突,有礙法律規範的體系化進程,更進一步導致法院判決法律適用時的混亂。「連成賢訴臧樹林排除妨害糾紛案」從學理層面揭示了案例難以實現法律規範再造的根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