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規則第7條第1項第(f)款規定,商標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註冊。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乃一抽象法律概念而不易判斷,其範圍界定需考量國內的風俗文化,解釋亦應謹慎為之以避免逾越表意與言論自由之範疇。是以,應依如何標準而認定,以避免流於個人主觀好惡,即為重要。2019年歐盟法院於「Fack Ju Göhte」判決就前揭規定之適用見解,對於歐盟商標實務具有相當重要性。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概念會隨時間、社會環境、文化發展背景差異而有不同的範圍,在解釋時應採較為嚴格的定義,界定真正為斯時社會大眾所認知、接受的道德規範。審查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時,應就該商標之實際使用情形與各項客觀使用事證綜合考量,並依商標所用語言界定相關大眾,依商標使用時的社會環境,綜合考量所有事證,依一般合理相關大眾之認知,審酌系爭商標是否有牴觸一般合理社會大眾所能接受的道德觀感與社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