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資本市場的國際化,企業基於各種考量跨境於他國籌資及掛牌上市的情形所在多有。而許多市場亦不斷調整己身法規,以吸引他國公司跨境前往籌資及掛牌。很明顯地,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外國公司遵循其註冊地(placeof incorporation)法令所設計之公司治理架構,未必與上市目的地國相符,故有法律衝突之情形。上市目的地國在處理此種法律衝突時,應如何在吸引外國公司掛牌以促進其資本市場發展,與保護本地投資人之兩大目標間取得平衡,確實為難題。本文透過與美國、英國及香港等國際主要市場規範之比較,主張臺灣現行對於外國公司來臺上市之法制中,就第一上市之外國公司或因父權心態充斥而無視於國際市場競爭,將範圍甚大之公司治理事項以強制規定規範之,不但流於僵化而缺乏彈性,更創造法律適用上之不確定性,徒增交易成本。反之,於外國公司第二上市部分則逕寬以待之,兩者規範差異之邏輯看似合理實則互相矛盾。從公司契約及規範競爭之角度出發,本文建議重新思考外國公司來臺上市之規範基礎,對於諸如雙層股權架構等公司治理事項,宜對來臺上市之外國公司採取更寬容之態度與政策,才能真正達成保障投資人及促進臺灣資本市場之雙贏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