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量刑調查之資料」所指為何,並無明文。本文從量刑程序出發,針對實務上「量刑調查之資料」,指出「應係包括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所定刑之量定有關之事實調查而言」。亦即刑罰裁量時,除應注意行為人之責任以外,並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但其中行為人屬性事由,事關行為人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或稱教化可能性)之判斷,必須考量犯罪行為人之人格形成及背景資訊,為了完整調查進行評估,此得參酌英美法系國家所採用之「量刑前調查」制度,並製作「量刑前調查報告」,才能完整認識犯罪行為人人格,並且以一個活生生的人類方式呈現被告,此也正是社會復歸量刑目的必要之描繪,如此全面性而廣泛性之被告圖像,方足以提供法官必要之量刑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