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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採取完全賠償之原則,且屬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因而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又按同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告減少,屬於「積極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損害」,兩者要件不同,不應混淆。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損害賠償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4 (2021: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指示給付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法定解除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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