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23)年8月15日即將施行之行政訴訟法1,第107條新增第3項,其中第1款後段:「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一、……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如何解釋適用,攸關臺灣行政訴訟法學的正常發展,有待詳解深論。前文從行政訴訟的制度旨趣出發,闡述實體裁判先決要件中蘊含權利保護必要的規範思維與考量要素,剖析貫串於行政訴訟成文法中之權利保護必要的秩序理念,尋繹出行政訴訟之權利保護必要的兩道思維層次與檢視步驟:一、法定實體裁判要件若欠缺其一,行政法院即應以裁判駁回其訴(部分屬欠缺法定之權利保護要件)2;二、法定實體裁判要件若均具備,行政法院原則上得肯認原告具有權利保護必要(原則),僅於例外情形,始得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為由裁判駁回之(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