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融資債權是指在破產重整中為債務人繼續營業借款而產生的請求權。賦予重整融資債權何種清償地位,是破產法上的難題。目前各國普遍賦予重整融資債權以優先清償地位,但具體的清償體系和優先順位規則不同。中國大陸現行破產法和司法解釋雖已設有一定的規則,但仍存在明顯不足,不利於形成對重整融資的激勵。未來破產法應:明確規定未設定擔保的重整融資債權自動視為「共益債權」,優先於所有無擔保普通破產債權清償,但不得優先於有擔保債權且不應有任何例外,以維護對擔保制度信用支持功能的信賴和預期;對提出重整申請後至法院受理重整前為債務人繼續營業的借款,則不應直接賦予共益債務的性質,但可參照共益債務處理,前提是借款須為企業繼續經營所必需,並經債權人會議事後「追認」;擴張可為重整融資債權設定的擔保類型,而不限於抵押擔保,並明確在同一擔保物上存在相競權利時,須統一適用民法典有關物權擔保的優先順位規則,以保持與民法規範的協調;明確重整融資債權的優先清償地位不因重整程序的終止或轉換為清算程序而失去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