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3號判決揭櫫,遞延性商品服務中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無終止期限,情事變化之可能性較高,消費者無從利用逐步給付對價、同時履行抗辯等要求改進品質,其自主選擇權遭限制,較之企業經營者處於資訊弱勢,應賦予任意終止之權利,以資調和。一旦消費者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於扣除消費者已受領之服務對價,自應返還剩餘預付之金額,始符公平。其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指出,兩願離婚未符合法定方式而無效後,不因夫妻任一方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而使原已無效之兩願離婚恢復離婚之效力。再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判決表示,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能力、主觀上有表達意見的意願、客觀上有向法院表達意見之可能時,除非有情況急迫,不及讓子女陳述、子女年紀幼小尚無表達意見的能力、子女現在所在不明,事實上無法讓其陳述、或法院認為依個案情形,讓子女陳述為顯然不適當,如子女畏懼表態等例外情形,法院應使其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始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第2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