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67號判決揭櫫,當事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請求法院增減給付者,乃形成之訴,解釋上應依各契約之性質,參考債法就該契約權利行使之相關規定計算該形成權之除斥期間。倘當事人提起訴訟包含形成之訴及給付之訴,是否逾除斥期間或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自應分別認定各該權利完全成立、得行使時之始點及期間以為判斷。其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4號判決提醒說道,法院所採分割方法,若涉及居住建物拆除、人員遷離原來住居所等,攸關任何人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的居住在一定場所,即適足住房權時,尤應注意審酌該建物是否係所有人與其家庭成員滿足其生活所需,並應說明其理由之所由得,方屬適法。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判決指出,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該除斥期間之計算,應自其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有損害時起算,並非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