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認為占有輔助人只是占有輔助機關,判決及執行效力當然及之,以至於在訴訟過程中不必將其列為被告。然而是否就是占有輔助人,認定上並不容易!對執行債權人而言,倘在訴訟過程中漏列該占有人為被告,此非執行法院形式審查即可判斷事項,勢將導致該占有人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債權人須另訴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得執行之窘境!另對於被認定為占有輔助人而言,法律上完全無救濟途徑,對其權利保障顯然不足。因此,占有輔助人怎麼認定?極為重要。其實,有事實上管領力者,就認定是占有人,並無另外創設占有輔助人概念之必要,民法第942條應該直接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