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範圍的界定是處理基本權利案件的起點。憲法為各項基本權利設置了差異性的限制體系,因此,某行為落入哪項基本權利的保護範圍,會直接影響合憲性審查的結果。基本權利的事項保護範圍的確定,應當從解釋相關概念著手,進而解釋各項基本權利所保護的行為方式和行為類型;在此過程中要注意區分事實上形成的基本權利和法律上形成的基本權利,區分憲法上的概念和普通法律中出現的同一概念。在界定保護範圍時,總體上應秉持一種比較寬泛的理解,主要展現為:有疑問時傾向於認定保護範圍開啟、考量基本權利主體的自我理解、因應社會變遷創設新的權利內容以及承認未列舉基本權利。在運用傳統解釋方法界定基本權利保護範圍時,目的解釋應發揮最重要的作用。關於基本權利競合問題,應區分非真正的基本權利競合(法條競合)和真正的基本權利競合(想像競合),對前者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對後者應適用「累加適用說」對產生競合關係的數項基本權利逐一進行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