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聲請人X男(義大利籍)與相對人Y女(我國籍)未婚生下子女A(臺義雙重國籍),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A之權利義務。Y同意X於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間攜A至義大利過節與探親,惟X未依約將A於1月10日送返我國。Y於2017年12月12日向北院請求改定親權,並於2018年1月3日聲請暫時處分請求禁止X攜A出境。Y至義大利探視A,告知X將於2019年1月24日返臺,期間X同意Y週間接送A放學至晚上8點送回,週末上午10點至週日晚上7點直至返臺止。詎Y竟於2019年1月19日至我國外館謊稱A護照遺失申請補發護照,並將A攜回我國。X聲請暫時處分請求Y交付子女,A得與X同住義大利至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