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利用企業標語(tagline)及廣告標語(slogan)打造品牌,營造消費者的品牌忠誠度,乃為當代行銷策略。雖然二者皆稱作標語且大多使用簡單易懂、便於消費者記憶的複數文字組合,其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或有高低,仍應依據相關消費者判斷識別性。我國實務審查依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僅以「一般消費者」為基礎逕斷缺乏識別性,此實務是否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容有疑義。本文希冀透過分析美國及歐盟對於標語商標審查的演進與我國實務,檢視我國目前實務審查是否合宜,並期許臺灣法規及相關審查實務基準適時修正並與國際法制接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