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國初年引領學術潮流的一代知識人中,胡適先生是在哲學與人文各學科中開拓最廣而且在諸多領域中都頗有原創性貢獻的領袖人物。雖然法學並非他專注研究過的一個學科。不過,由於他寬闊的知識視野、廣泛的人際交流以及敏銳的問題意識,所發見解即便「特餘事耳」,也經常切中要害,足以啟發法學界中人之思維,並給制度的建設指引合理的路向。本文就胡適在證據法方面的一些思考和探索作出分析,其中包括他關於傳統的考據之學與刑名之學之間關係的思考過程和觀點變化;當將刑名之學納入到衙門司法的程序環境中觀察,卻可以發現單純的刑名之學無力實現司法的正義,文章分析其中幾個重要的程序缺陷;作者又特別提出胡適終生不解甚至頗有誤解的「自由心證」原則,結合歐陸證據法的演進歷程,給出自己的解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