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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一目瞭然法則之類推適用
作者 陳文貴
中文摘要
甲因騎乘機車違規左轉,適為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乙發現而加以攔停。乙攔停甲後,嗅到甲有一股酒氣味道,懷疑甲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犯罪嫌疑,乃對甲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經測試結果,發現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八毫克,乃對甲加以逮捕,並以現行犯移送檢察官偵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抗辯,依據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本件甲騎乘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非屬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且並無相當理由足認甲之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然而警察乙卻對甲任意施以臨檢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乃違法搜索,因此取得之證據應無證據能力,是否有理由?
起訖頁 14-18
關鍵詞 拍搜一聽瞭然一嗅瞭然一觸瞭然一摸瞭然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206 (23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3603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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