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為醫療行為提高準確度和便利性,卻同時因其不透明性影響病患的知情同意權。本文首先針對告知後同意原則的發展歷史、告知義務在英美學說上的演進和我國的實踐,予以初步說明。在上述背景理解下,本文將以國際文獻為基礎,介紹醫師使用醫療人工智慧時對病患說明義務的論述。而後,本文進一步提出,醫療人工智慧擴散成熟之程度以及醫師對於醫療人工智慧之倚賴度,將影響理性醫師標準與理性病人標準說明義務之內容;同時,本文建議最終應採醫病共享決策模式,建構一個考量實證基礎的緩慢動態理性病人標準,調整現有的理性病人標準說明義務之內容,兼採具體病人標準說,以達到尊重病人自主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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