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判決指出,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如明知其債務已罹於時效,而仍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時,固可認其已拋棄時效利益;惟債務人雖不知該請求權時效已完成,然經以契約承認其債務,即有以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與債權人成立互為一致之新債務關係,亦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拒絕履行該契約。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38號判決表示,承攬之工作是否完成,應以承攬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為依據;倘定作人主觀上認定工作已經完成,且從形式外表觀察,該工作亦具有契約所約定之外觀形態,應認定工作完成。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闡述所謂「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就繼承財產部分,係指繼承開始,與被認領之子女之同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依正當信賴繼承已取得之財產不因此受影響,該被認領之子女不能對之提起民法第1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者而言,殊值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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