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的複雜化,部分企業為提高經濟效益與競爭力,乃整合生產、銷售流程之各個經濟體,擴大本身規模;或相反地為提高效率,將原有單一經濟體,分解為數法律上獨立,但經濟上相互關聯之個體,諸此即企業結合現象。企業結合方式眾多,或訂立契約或透過持有其他企業股權,如此易形成控制企業與從屬企業。以公司為例,在公司法上向來被視為具有獨立法人格,集權利義務於一身,然企業結合後,公司僅係整個企業集團一份子,常被視為集團經營之棋子或工具,倘控制公司為自己利益,使從屬公司實施不利於己的舉措,如甲公司擁有另一家乙公司多數股權,藉此使自己人馬當選乙公司負責人,然後要乙公司低價將貨物銷售自己,致乙公司受有財產損失,甲公司則獲利頗豐,此際甲公司董事或負責人有無刑責,對甲及乙公司能否構成刑法背信罪,殊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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