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過程中,若有獲利,當然歸全體股東所共享;若經營過程有所虧損,亦為全體出資股東所應一併承擔。實務上公司為了彌補虧損,通常會循減資之途徑為之,然多數均不會使用到需要變更章程的減資,而是在章程所規範的資本範圍內做減資。但這種方式可能會導致小股東的權利受到稀釋,而喪失表決權,並且對於往後所有公司決策無從置喙。另外,公司法設有公積作為彌補虧損之用途,但法無明文在公積使用上與減資的手段間,有無優先順序,此亦為實務上諸多爭論。本文透過最高法院此一判決,剖析彌補虧損之減資與少數股東權保護之議題,並提出本文見解於文末,供大家參酌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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