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乃私法體系的基本原則,然而現代商法與商事契約錯綜複雜,有疑義時如僵化套用民法概念與規定,而拒絕考量商法目的性質,會阻礙商業活動的健全發展。是故應梳理商法與民法的關係,並活化民商合一原則的內涵。有鑑於此,本文首先以經銷契約點出契約解釋之問題;其次引用票據法判決,說明如何調整民法與商法關係;最後再以一則保證判決作為妥適解釋商事契約之例。文末認為欲建構符合社會需求之民商法體系,不可忽略民事與商事契約的不同本質,而應依契約性質為適當解釋。此外法院於解決商事紛爭時,不應機械式套用民法規定,而應掌握商事契約目的,方能得出適切判決,切勿落入「寧可誤引法條,拒絕適切解釋」與「任意規定黏稠化」之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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