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網路侵權責任、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及合同保護義務,均無法解決電子商務平台內發生的特殊侵權問題,有必要由電子商務法規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以解決其義務來源、歸責原則、違法性與因果關係認定等問題。義務主體應確定為平台經營者與自營經營者,排除平台內經營者;受保護主體為消費者,可以從自然人外觀因素、行為因素與目的因素判定。按照是否直接作用於危險源,可將安全保障義務進行類型化,不直接作用於危險源的義務包括警告義務與指示義務,直接作用於危險源的義務包括危險控制義務、選任監督義務與組織義務。責任形式方面,行為人故意侵權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連帶責任;行為人過失侵權的,則應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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