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環境損害」事件,人為污染導致棲地、生態遭破壞,此種無涉私權之「自然資源損害」,是否可以成為我國民事侵權責任之保護客體?透過行為人民事責任之建立,使棲地、生態恢復至「基本條件」,且恢復期間,人們利用自然資源之娛樂、釣魚、觀賞等「中間損失」亦獲賠償。但在我國的民法侵權責任架構下,須通過兩項關卡:第一,自然資源非屬私人所有,可否請求該損害?請求主體為何?第二,若能請求,自然資源欠缺市場價值,如何衡量估算損害,建立賠償規則?本文研究美國之「自然資源損害」賠償法制,從其演進過程,及普通法,再到成文法之規範,有諸多損害賠償之不同作法,值得作為我們的參考及借鏡,冀能開啟「環境損害」之私法保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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