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社會的經濟活動,絕大多數與企業生產及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作為企業主體的法人早已不僅是扮演私法上權利或義務主體的角色,其不但可以成為犯罪的被害人,更與許多得以證明或無法證明的自然人犯罪相關。亦即在經濟犯罪領域中,法人可能成為自然人掏空資產的詐欺或背信對象,為法人執行職務或牟取利益的自然人,亦可能對非屬於法人的法益進行侵害,如進行環境犯罪、食品犯罪、租稅犯罪、洗錢犯罪、貪瀆犯罪等。倘若僅處罰自然人,卻放過其所服務的法人,尤其忽視法人本身的結構因素才是導致法益侵害關鍵時,未免對僅受處罰的自然人不公平,亦未對始終會帶來法益侵害危險的法人組織給予適當回應,誠屬必須改善的刑事政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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