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近陸續公布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關於「耕地租佃爭議」、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政府採購法關於「機關扣除廠商不當利益」、強制執行法關於「分配表異議之訴起訴證明期間」等相關規定的解釋適用問題,簡要說明如下:(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本條項所稱「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耕地租佃爭議事件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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