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規定不正當領取健保給付時之2至20倍罰鍰及費用扣除,第83條規定除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限定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7至42條同樣針對不正當領取健保給付時規定扣減10倍費用、停約一個月、三個月、一年或核算抵扣等。該等規定之解釋適用,曾在大法官釋字第753號解釋時,引發多數意見之行政罰與違約罰不同性質說及不同意見之一行為不二罰想像競合說之爭議。本文則經過深入檢討後,認為該等規定之間,應屬下位法應優先於上位法適用之法規競合關係且不同種類處罰得同時併罰。
|